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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政府

    摘要

    马克思在谈到传统小农的政治倾向时曾指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8页)。这一观点,不仅对于我们理解中国乡村社会(包括乡民和政府两个方面)的过去(1949年前),而且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在(1949年后)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949年后,中国最基层一级地方政府从传统的县级下伸到乡级,甚至村一级,其行政职能从传统的治安、司法、税收(或还包括一定的水利和赈济职能)扩大到直接组织生产、政治运动、文教卫生、民政等等。这表明新政权的目的并不在于维持小农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在于从根本上改造它们,希望通过农业集体化而走向农业现代化,换言之,新政权希望通过行政组织和宣传教育的力量,而不是依赖“自发资本主义”的势力改革传统的小农经济。首先增加政府的职能,向下延伸政府行政管理层次,以便集中权力,强化对乡村的组织管理,使得乡(公社)村(大队)既是一个基层的行政单位,又是一个生产组织单位,以便把不能“自下而上”自发走向现代化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力量拖进现代化。我们把乡(公社)、村(大队)两级行政机构称为乡村政府。乡村政府最大的特征之一是党政、行政和经济职能的合一。在公社化时期,这三套组织实质上是一个组织,或说党组织是行政、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这叫做“党的一元化领导”。在法律上,共产党是执政党,在理论上,共产党又是一个民意机构和权力机构,因此以党代政,实行对行政和经济及乡村其他公共事务的一元化领导是必然的。1984年体制改革,在恢复乡、村建制的同时,恢复乡人民代表大会制。法律同时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一个民意机构,又是权力机关。乡行政权力上的二元论(亦可称二源论),不仅在理论的解释上,并且在实践上都造成了许多困难。这一问题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浙北乡村,早已朦胧地提出来了。乡村政府的第二个特点是条块分割。“块”是指乡、村两级行政机构及其管辖的行政区域。“条”是指县或县以上各职能部门在乡行政区域内直接设置的兼职、专职人员或职能机构,有些条属兼职、专职人员或职能机构,设在乡政府组织之外,如税务所、派出所、工商所、法庭、信用社、供销社,有些设在乡政府组织之内,如水电站、农科站、广播站、文化站等等。有些原先设在乡政府之内,后又移出,如学校、医院等等。在乡政府外的各条属职能机构其工作对象和任务虽都在乡行政区域之内,但其业务和人事工资管理皆由上级各职能机构直接负责,“块”对“条”有责而无权。其实,所谓乡政府,也仅是各条属职能机构的集合体。乡政府除了各条延伸其内的兼职、专职人员及职能机构处,别无其他机构设置权。“条”把“块”给分割了。这套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并确保中央各项政令、法令畅通无阻,直达乡村的条块分割行政管理体制,在家庭承包制推行后的乡村渐有失灵趋向,在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轨时期,已成为发展经济的束缚和阻碍。改革党政合一、条块分割的乡村行政管理体制的任务在1983年就提出来了,但改革的思路仅局限在政府内部的权力分配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权力的分配,以及党和行政机构的权力分配(我们必须把执政党看成是政府的一部分)。关键的问题恐怕在于我们的乡民是否已经成熟到“能够代表自己而无需别人来代表他们”的程度,如果我们的乡民依然缺乏公共事务的意识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缺乏发展意识和发展能力,那么他们就需要一个凌驾于他们之上的强大政府,这种政府体制一定是中央集权式的。因此,当我们着手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更重要的在于教育农民。这就是说进行乡村文化的改造,让他们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真正学会协商、决议、选举、监督。在这里,我们不能三心二意,更不能采取虚情假意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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